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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度秭归职工医保二次补助标准确定
  • 来源:秭归政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7-12-25 10:22:10 字体:[ ]
  •     本网讯(通讯员 杨德湖)近日,2017年度秭归职工医保二次补助起付标准确定。
        根据《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宜府办发〔2010〕120号),《秭归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秭政办发〔2012〕80号)秭归县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秭归县职工平均工资(2016年度秭归县职工平均工资为39615元)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故2017年度秭归县城镇职工二次补助起付标准为19807.5元,即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19807.5元的部分补助50%,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
        参保患者2017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次补助可于2018年元月至二月到秭归县社保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供患者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开户存折账户复印件。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自2012年启动职工医保二次补助以来,已有455人享受,共报销医疗费用296万元。
    咨询电话0717-2883396、0717-2888226。

     


     


     
  • 编辑:王茂胜    审核: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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